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陳美鈴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東區區公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臺南市政府法務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8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萬8千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