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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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88號聲請人超鋒雷射工業社法定代理人 易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於衡┌─────────────────────────────────────┐│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先鋒模型設│台灣中小企│100年1月25日│35,175元│0000000││││計股份有限│業銀行新莊│││││││公司 謝振盛 │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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