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96號債權人 侯凱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添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約定106年10月5日為清償日之複印清晰之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日期模糊不清,對話紀錄亦無明確記載清償日期為何)
三、債務人陳添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