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60號聲請人 蘇博緯 上列聲請人因 林茶 與被上訴人 林慶良林文川林建銘林上村林淑惠林建安林建明林朝盛林明華林大偉林雅芳林水土林中進林忠元林雪嬌林雪素黃林素蘭林緞林日月林陳美麗林金加林家買林雪蘭林家蔭 、林筑苡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為林茶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須以「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倘與要件不合,即無依該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餘地。
二、本件林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聲請人表明其為林茶之子,以林茶中風,恐無訴訟能力為由,聲請本院為林茶選任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89頁),惟未提出證明文件,經本院函請提出,亦未為之,且本件林茶之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不合法而為本院駁回,聲請人為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即與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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