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偉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偉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蔣偉民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部分,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參,惟仍應與附表編號
2之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已如上述,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有期徒刑8月│││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4日至106年3月17│106年3月17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401號│度毒偵字第279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1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9月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1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5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6日│106年10月12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550號(已執畢)│度執字第20118號││├──────────────┼──────────────┤││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