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債權人 孫秉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1.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借款與債務人之借據、授信契約書或其他可釋明有借據予債務人之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2.雖提出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憑條等文件,惟上開文件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借貸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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