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債權人 鄧武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瑪西 土木包工程 邱國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支票影本二紙為證,惟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瑪西土木包工程邱國華非支票發票人瑪西土木包工業邱國華。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究為「瑪西土木包工程」或「瑪西土木包工業」,併提出其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為獨資或合夥)。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