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昆兆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柏名┌──────────────────────────────────────────────┐│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元錄機械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102年3月26日│238,700元│CH0000000││││司 鄭征旺 │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