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乙○○
3號
送達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
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
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