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乙○○
            3號
           送達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
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
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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