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路36之11號攤位使用權之現值證明),俾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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