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8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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