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思年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思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原判決原本判決日期欄、正本判決日期及製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9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佳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