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日商泰爾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6,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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