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 陳之璘 被上訴人 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