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林百成 被告 翁同隆
翁榮隆 翁儷娟 翁嘉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6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9,600元1375分之11,085,040元2臺南市○區○○○段00000○號房屋828,100元5分之1165,620元總計:1,250,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