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青春選任辯護人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羅青春 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青春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5月15日,並自110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有卷附押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子字第670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刑罰處分,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10年11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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