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8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月鳳 原名 鍾黃月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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