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訴人 陳秀梅 被上訴人 陳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㈠第一審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17元(見上訴人在原審105年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3,375元,而上訴人在第一審已預繳1,0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2,375元」。㈡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1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0,06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故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32,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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