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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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修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