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朱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朱鴻志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
0,000元,約定自106年5月10日起至113年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3月
2日止累計331,449元未給付,其中328,785元為本金;2,
6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鴻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1月25日止累計47,746元未給付,其中44,852元為消費款;1,69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鴻志│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328,785││3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朱鴻志│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4,852元││1月26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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