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欣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欣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欣里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對應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蔡欣里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5至6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附表編號5、6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7日110年8月7日110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25、17682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25、17682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25、176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備註①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號②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行)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7日110年6月3日110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25、1768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2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7日111年1月6日111年1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2月14日111年2月14日備註①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號②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行)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4號(執行中)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3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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