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宇具保人陳兆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兆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兆國因被告賴俊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俊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5月7日新北檢 榮庚 104執字第6878號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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