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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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1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曾章 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章謀於民國92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4,09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