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5號原告 買芳瑜 被告 黃金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