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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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穎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商標權之手鍊叁條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636號、第16187號被告陳穎俞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3年6月16日期滿。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仿冒手鍊3條(103年度紅保字第2213號編號001號,102年度紅保字第2680號)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穎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363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03年6月16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又同署檢察官復以102年度偵字第16187號案件與上開案件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而為上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予以簽結,亦有檢察官102年7月31日簽在卷可稽。再上開2案件所扣得之手鍊3件(103年度紅保字第2213號編號001號,102年度紅保字第2680號),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採證照片2張、商標權人出具之比對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紙本各2紙在卷可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3636號卷第14、15、25頁,
10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15、17、18頁;按出具上開比對報告書者,均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所選任,而係受商標權人委託,故彼等所出具之報告,雖記載「鑑定」云者,仍僅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爰改以「比對報告」稱之),且被告亦坦認其於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該等扣案物資訊之違反商標法犯行不諱(見102年度偵字第13636號卷第38、39頁,102年度偵字第16187號卷第63、64、71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扣案手鍊3件皆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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