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漢昇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74,0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以下均為新台幣):
本院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應拆除占用被上訴人即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上面積163.12平方公尺建物、37.82平方公尺圍牆及91.35平方公尺建物,並將上開占用範圍土地面積合計292平方公尺(163.12+37.82+91.3
5)交還被上訴人,故本件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占用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如下:占用面積29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500元=2,7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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