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8年5月17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12月22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9年3月4日,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於99年
2月12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7月1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99年7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98年12月│99年3月│││毒品罪│6月│分院98年度上訴字│22日│4日│││││第1665號│││├──┼─────┼────┼────────┼────┼────┤│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7月│99年7月│││毒品罪│9月│第1520號│1日│19日│├──┼─────┼────┼────────┼────┼────┤│3│持有第一級│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毒品罪│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