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6977號
原告 李培銘
被告 黃明倫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697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3年間向原告借款新台幣300,000元並於103
年12月10日開立同面額之本票作為借款之證明,但被告並未
如期清償,尚欠新台幣300,000元及約定違約金。依原告所
提之本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認被告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就約定違約金超出年息百分之
二十部分予以酌減,另就違約金起算日因原告未舉證約定清
償日應酌減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