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5號原告飛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 宋湘梅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訴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111年度簡字第75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 梁郭國 」,應更正為「江澍人」及案由欄當事人間後補充「撤銷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5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