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證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原告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 律師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