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法定代理人 高堂恩 代理人 陳麗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13年1月27日,因該日為假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12年9月25日30,000元K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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