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 施德興 代理人 施宜 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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