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 李彦慶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潘群 律師被告 陳尚平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