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朝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94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iPhone」及「AppleLogo」商標圖樣之手機背蓋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鄭朝夫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所查扣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及「AppleLogo」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背蓋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6日以107年度偵字第9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iPhone」及「Ap
pleLogo」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背蓋1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字第03535號),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