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ATB-8252號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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