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花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106年度花秩易字第3號聲請人即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處罰人即被移送人 陳詩瑩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花秩字第8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元,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瑩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詩瑩因逾期不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5,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06年7月11日確定,且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6年度花秩字第8號裁定、送達證書、寄存送達照片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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