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劉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盛銘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