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張正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平 、祭祀公業 張九寮 等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