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劉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石 、 呂理和 、 呂學榮 、 鍾榮貴 、 林秋蓮 、廖家坤、 廖家旻 、 廖金浪 、 廖振田 、 廖振泉 、 鍾成康 、 鍾國禎 、鍾國基、 莊訓雲 、 廖國志 、 鍾維和 、 鍾昌標 、 鍾昌輝 、 廖訓淋 、廖訓滿、 廖釧科 、 廖志逢 、 鍾廖春梅 、 廖青梅 、 廖菊櫻 、 廖璧燕 、 范光城 、 范光勝 、 范光富 、 范光寶 、 陳秋鑑 、 陳秋棟 、 陳淑慧 、 李佩玲 、 呂學安 、 呂學進 、 葉國賓 、 葉勵德 、 游阿學 、 廖詹桂香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