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劉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石呂理和呂學榮鍾榮貴林秋蓮 、廖家坤、 廖家旻廖金浪廖振田廖振泉鍾成康鍾國禎 、鍾國基、 莊訓雲廖國志鍾維和鍾昌標鍾昌輝廖訓淋 、廖訓滿、 廖釧科廖志逢鍾廖春梅廖青梅廖菊櫻廖璧燕范光城范光勝范光富范光寶陳秋鑑陳秋棟陳淑慧李佩玲呂學安呂學進葉國賓葉勵德游阿學廖詹桂香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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