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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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9412號
上 訴 人 甲○○
          之1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
度雄簡字第941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7,9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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