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 耿愛玲 被告 林茂源
達址)原告與被告林茂源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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