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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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文淵王文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文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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