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世昌
被 告 丁0000000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180號返還信用卡借款事件於民國
96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9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1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