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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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96年度促字第12103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57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