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636號),於98年4月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就原判決所認定:被告於97年3月18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口遭警查獲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部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該部分之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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