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桃園地方法以95年訴字第22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減刑,並以96年聲減字第112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838號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共6次,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共6次。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共4次,減刑有期徒刑2月,共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本院以96年上易字第2094號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9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