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130號債權人高雄縣鳥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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