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36號聲請人 汪予婷 相對人三澤數位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四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資方欠勞方110年4月1日至6月15日薪資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代墊勞健保費3,742元,合計68,561元,分三期給付。(1)第一期資方於110年8月5日給付所欠款項15,000元(2)第二期資方於110年8月16日給付所欠款項20,000元(3)第三期資方於110年9月6日給付所欠款項33,561元。2.上項給付金額,到期日由資方匯入勞方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7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分別於110年8月5日、11
0年8月16日、110年9月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20,000元及33,561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年7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亦經其提出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68,561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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