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許林百合 法定代理人 許永和 被告 蔡良舟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