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甲男兼法定代理人甲母法定代理人甲父被告 楊宴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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